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新检检二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69********,汉族,高中文化,原福建省龙岩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兼职财务,户籍**及现住地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小区**座**梯**室。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某某,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黄某甲(另案处理)因经营****(龙岩)房地产项目和福建省龙岩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需要资金,经与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黄某甲堂弟妹)商议,先后于2013年1月10日、4月9日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的名义,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申请并获得贷款300万元和700万元。上述借款被黄某甲用于****(龙岩)项目的开发建设及“**公司”日常经营。邹某某(黄某甲妻子)以其所有的五处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黄某甲、邹某某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借款于2014年到期后,黄某甲等人又以虚构同样的贷款用途和签订同样的购销合同获得续贷。
至2014年11月,黄某甲按期缴纳上述贷款利息,此后,上述借款逾期未缴纳利息。2015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以戴某某、黄某乙、黄某甲、邹某某为被告,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作出(2015)岩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6月4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通过福建****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以7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某。2019年2月至10月期间,上述抵押物拍得价款合计990.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函、申请贷款材料、金融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债权转让协议、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情况说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会议纪要》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李某某、林某某、黄某甲等人的证言;3.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戴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1000万元,已构成骗取贷款罪。鉴于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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