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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徐某某)(公开版)_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7199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住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对其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被害人某某某一同前往安顺市西某某虹山村入村帮助村民体检,徐薇趁某某某不备之际,将某某某放在旁边手机拿走,并试出某某某的手机密码,通过微信转****,分三次共盗走13300元(300元,3000元和10000元)。事后将被害人手机中的转账记录删除手机放回原处。现已全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已全额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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