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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徐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林检一部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女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89********,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林州市******号,现在北京打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林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9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徐某甲与张某甲(南阳邓州人,在老家已婚并育有两女)在北京相识,后二人同居并于2017年生育一子张某乙,2018年7月份张某甲将生子张某乙送回南阳邓州老家,二人因生子抚养问题发生纠纷。后徐某甲向邓州市法院提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2019年1月25日,徐某甲、徐某乙、刘某某一行人到邓州法院出席庭审,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内容为:1、张某乙由张某甲抚养,徐某甲不支付抚养费,2019年1月28日至2月10日期间、2019年国庆节期间,张某乙在张某甲的监护下跟随徐某甲生活,其余探视权双方自行协商决定;2、张某乙随张某甲到北京生活,张某甲须向徐某甲提供固定地址及联系方式;3、张某甲分三次支付徐某甲生活经济帮助15万元,分别于2019年3月31日前、2021年12月31日前、2022年12月31日各付5万元;4、双方共同以徐某甲名义购买的位于林州市开元区长春大道西段*****北区*号楼*单元***室房产归徐某甲所有。

协议达成后,双方再次因2019年1月25日至28日期间徐家人对张某乙探视权问题发生矛盾。徐家人就一直在张某甲老家附近寻找张某甲。

2019年1月27日晚19时许,徐家人在邓州市裴营乡卫生所附近一饭店遇到了正在吃饭的张某甲,双方因探视权问题发生口角,为能够顺利行驶探视权后徐某甲、徐某乙、刘某某将张某甲拽上车并开往林州,途中徐某甲、刘某某对张某甲有殴打行为,经鉴定张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徐某甲、徐某乙等人将张某甲拉至林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继续拘禁。

张某甲被带走后家人报警,邓州警方与林州警方取得联系后派警至林州市开元派出所,派出所民警与徐某甲联系后,徐某甲在小区内将民警带至家中,民警于2019年1月28日上午9时许将徐某甲、徐某乙、张某甲等人带回调查。

2019年12月6日下午,徐某甲、徐某乙、刘某某与张某甲达成刑事赔偿协议,约定向张某甲支付赔偿款10000元,从徐某甲与张某甲达成的(2019)豫1381民初68号调解书约定的经济帮助款中扣除。张某甲出具谅解书,表示事发起因为生子抚养权纠纷,对三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甲与徐红栓、刘某某共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林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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