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20********17,汉族,大专在读学生,住**县**镇***园*栋**1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26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8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驾驶湘J电动2*****二轮电动车从住所中出发驶往**县**大道**宾馆附近。8时20分,该车由西往东行驶至**大道**局门前斑马线上时,因徐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遇行人过人行道未停车让行,将横过人行道的被害人高某某撞到,致其重伤二级。徐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30日,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10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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