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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彭银海)(公开版)_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19〕2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组。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22时30分,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饮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皖AP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长丰县双凤工业河路有东西向行驶至与兴盛路交口处,被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随后由长丰县双凤医院医生对彭某某抽取血液,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5mg/100mL。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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