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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彭洪某)(公开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11*************,汉族,高中文化安盛透析中心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桐城市。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0时28分许,犯罪嫌疑人彭某某驾驶皖A******号小型面包车,沿新环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红时装”门前附近处时,撞向站在花坛边修剪苗木的房某某,造成被害人房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取证后认定彭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彭某某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其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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