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住五台县**乡**村。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五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五台县**乡**村**内,销售购自东冶镇刘某某小作坊(具有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生产的粉条。2019年12月11日,五台县公安局民警从其店内当场查扣粉条三十袋。经忻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检验,送检的粉条铝含量为1296mg/kg,超过国家规定标准200mg/kg。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未曾因销售铝含量超标粉条被行政机关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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