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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公开版)_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住**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建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建昌县**乡**村村民张某君与其弟弟张某民常因家庭琐事争执,多年关系不合,2019年5月11日上午,张某君将张某民家门道刨一条沟,19时张某民与儿子张驾驶三轮车返回家中,在对该沟填埋时与张某君妻子赵发生口角并厮打,张某君闻讯持镰刀赶来与持铁锨的张某民、持搞把的张相互厮打在一起,期间张用拳头殴打赵某云致其受伤。2019年10月14日经秦皇岛海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云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张对该鉴定结论无异议。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认罚等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建昌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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