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运盐检刑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11984********,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住盐湖区**乡**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盐湖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盐湖公安分局民警在侦办田某某(已另案起诉)涉嫌盗窃手机案件过程中发现,2019年4月田某某将在华曦广场盗窃的两部手机低价卖给了盐湖区乔*庄经营**店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张某某在明知这两部手机来路不明的情况下,高价将手机卖出。经运城市盐湖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收购的黑色锤子手机价值1000元,银色苹果X价值4300元,总价值共人民币5300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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