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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玉某)(公开版)_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住城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0时25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号牌为晋M****2号灰色长城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河津市209国道与龙岗路十字路口附近时,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GB19522-2010)》,张某某酒精检验结果为114.95mg/100ml。该张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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