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公诉刑不诉〔2019〕5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自述),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区**路**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路**号**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3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辽K*****号**色**牌小型轿车从**市灯塔大路向北,经沈营线101省道、三环路(绕城高速)桥下、四环路桥下至沈营大街,在沈河区五爱街文萃路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酒精(乙醇)含量为99.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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