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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01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镇**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待处。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0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云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晋某区永乐大街与***交叉口晋某区第三人民医院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9.42㎎/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程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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