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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新检公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和住址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室,因本案于2018年5月9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俊,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注册成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铂钻会员。2017年11月26日至11月30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以本人及家人、亲属等名义投入82.95万元购买***公司新罗区代理公司(五级代理商)1个非管理层职位和董事长、行政总监、财务总监、资源整合部副总经理、技术服务部副总经理等5个管理层职位,并以自己为法定代表人、以家庭住址为公司住所地,注册成立名为龙岩市某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新罗区代理公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协助吴某某、廖某某、蓝某某、吴某某、张某乙等人缴纳费用成为***新罗区代理公司的总经理、副董事长、架构师、财物总监、运营部副总经理等管理层股东。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以消费全返为名,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共计11层级69人,按照***公司设置的“提成”和“嘉奖”等返利制度从中提现9546元。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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