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87********,汉族,高中文化,永兴县**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住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工业园。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1日、2019年4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8日、2019年4月1日、2019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至2017年2月,李建(另案处理)安排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人串通湖南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数家公司投标郴州市东江引水工程取水口及引水隧洞施工一标段、水厂厂区工程、输水系统土建及安装工程第二、三标段。张某某按照李建的指示参与与上述串标公司的谈判,负责转账支付部分投标费用等。
2018年7月2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等从轻或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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