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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辽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69********,汉族,小学文号,农民,户籍所在地**:东辽县**乡**村**组,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019年6月19日被东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张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1月29日5时许,在东辽县**乡**村**组家中,将自己家中一头病死牛以3500元钱卖给东丰县**镇**组于某某。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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