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5月21日至22日,在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致富村9组西面果树林内,在未取得狩猎证和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网捕、粘网2片)进行非法狩猎,现场查获鸟类共计22只,其中6只鸟(俗称:鸟诱子)为张某某自己购买的,16只鸟为张某某非法猎捕的。经吉林师范学院生命科学院鉴定:22只鸟均为“三有”(有益、有经济价值、有科研价值)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