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19〕9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市**镇派出所,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绿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金杯箱货车(车牌号:吉AS****),在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双龙村附近的中国石油购买30升散装汽油装到车的货箱内,经由西四环路到富民大街,又经由同心街道门前,西新派出所门前、双丰小学门前、双丰幼儿园门前、之后到达富民大街和富广场院内,把汽油送到**公司,被公安机关巡逻民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张某某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