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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公开版)_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住**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建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0时18分许,张某驾驶鲁C*****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建昌县**路**路口时,为躲避左转弯的鲁某某的辽P*****、辽P****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未接触)发生侧翻,与尹某停放于路边修车的辽P*****、辽C****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驾驶人张某、辽P*****、辽C*****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尹某及修理工韩某伤,韩某送医院后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中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死者家属及伤者主动要求对张某不起诉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建昌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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