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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公开版)_云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公诉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2321199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陕西省南郑县人,家住陕西省南郑县**乡**村**组**号。2018年2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云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2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3月2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2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陕******号车搭乘张某甲(系张某某儿子)、龚某某(系张某某妻子)、李某某、吴某某沿云龙县漕涧镇鹿山村下水井公路往漕涧方向行驶。13时10分许,当行至云龙县境内瓦片线K39+800米处(下水井村组公路K5+0)米处时,在倒车过程中,车辆驶离有效路面坠入路下山坡,造成乘车人张某甲当场死亡,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龚某某、李某某、吴某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云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勘查,调查取证,对车辆进行技术检验,鉴定结论不属机械事故。事故原因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且不按规定倒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是造成该事故的根本原因;乘车人张某甲、龚某某、李某某、吴某某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故与该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张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乘车人张某甲、龚某某、李某某、吴某某无事故责任。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龚云娥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取得被害人李某某谅解,且自己在事故中受伤,达一级伤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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