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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淇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住淇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月8日被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淇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淇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1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小型轿车沿淇县铁西区工业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化肥厂路口处时,被淇县公安局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6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1月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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