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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公开版)_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1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住陕西省延长县张家滩镇**行政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宜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宜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11月份,张*雇佣符**等18人在宜川县集义镇**村至**农村改建工程中施工,董**雇佣袁**等2人,工程结束后共拖欠20名工人工资203550元钱, 2019年9月11日宜川县公安局收到宜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移交的案件材料后立案侦查,2019年12月9日张*将拖欠的符**等20名工人203550元全部予以兑现,2020年1月13日宜川县公安局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的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宜川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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