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公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晋城**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交通警察局大队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交通警察局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1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晋某区其他县乡路晋城镇小花台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0.34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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