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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廖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6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9时许,肖某甲与父亲肖某乙、母亲李某某、姑妈肖某丙、舅妈郑某某来到湘乡市月山镇石矶村前妻廖某乙的娘家探望儿子肖某丁,因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廖某乙之父)不允许,导致廖某甲、陈某某夫妇与肖某甲一家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其中肖某乙被廖某甲用木棍将手臂打伤。经湘潭龙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肖某乙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廖某甲与被害人肖某乙达成了刑事和解,赔偿肖某乙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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