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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廖某某)(公开版)_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户籍地为福建省安溪县,住址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1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10时9分许,在安溪县**乡**村**路段,未具备相关操作资质的情况下驾驶无牌证的装载机作业时,为给现场使用的柴油机加水,将装载机熄火停放后未放置手刹,操作不当且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致使装载机溜车撞到工友林某某,造成林某某当场死亡。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林某某系工友关系,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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