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河检公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319******759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水唇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陆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陆河县公安局逮捕。无刑事处罚记录。
本案由广东省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9时26分许,廖某甲驾驶粤NWQ***号小型轿车(搭载余某乙)从陆河县河田镇往陆河县水唇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陆河县水唇镇竹江村路段时,廖某甲借道超车撞向正在横过马路的温某丙(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廖某甲下车后拨打了120,并叫余某乙拨打了110,并将温某丙送至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1月12日凌晨,公安机关在医院传唤廖某甲接受调查。归案后,廖某甲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经陆河县交警大队认定,廖某甲对该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温某丙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鉴定人温某丙遭受交通事故碰撞的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廖某甲犯罪以后将伤者温某丙送至医院,并叫搭载人余某乙拨打了110,公安机关在医院找到廖某甲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另外,案发后双方家属已达成协议,温某丙家属对廖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廖某甲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廖某甲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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