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76********,汉族,中专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工人,中共党员,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区**室。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5日20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康某某驾驶皖***号车行驶至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光明大道与新集五十米大道交叉口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朝阳司法所鉴定,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