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经商,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村。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在经营沧州**公司期间,于2016年4月至6月在山东省**公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份,税款合计258174.66元用于抵扣应缴税款。2016年11月3日补缴税款258174.66元及滞纳金19068.01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案前已经补缴税款、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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