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浑南检公诉刑不诉〔2018〕3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于沈阳市,公民身份号码210102************,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系中国**医院医生,现住沈阳市和平区**街**号**门。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3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常某某驾驶辽******号小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浑南区浑南西路沈阳浑南现代商贸区管委会门前时,撞倒行人冯某某,造成被害人冯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常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案发后积极施救、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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