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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崔某某)(公开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503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住南城县建昌镇****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9日15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酒后驾驶赣F1****小型轿车(车载黄某甲、崔某甲、黄某乙)在206国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车行驶至南城县徐家镇陈家村路段,因操作不当,致车驶入左侧车道逆行,与迎面驶来杨某某驾驶的皖F8****/皖FA****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发生碰撞,碰撞后赣F1****小车失控甩至东端道路外,造成崔某甲当场死亡、黄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崔某某和黄某甲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南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研究认定崔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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