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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漳县人民检察院

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1968****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42819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漳县,现住甘肃省漳县*****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21日被漳县公安局强制拘留,于2019年628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朱晓亮,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4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岳某某酒后前往位于漳县**镇**村**社的女儿家中劝解吵架的女婿、女儿,当被不起诉人岳某某驾驶其甘J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漳县**镇杨家寺出租房出发,沿红沟西路经中兴路、贵清路行驶至**镇**村**庄路段处时,被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40.6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系初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未造成实际损害。综合犯罪事实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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