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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尹海军)(公开版)_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侦监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建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1日13时24分,尹某某驾驶号牌为辽C****8(辽C****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京沈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京沈线与向阳街路口东时,与行人李某某相撞,致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9年7月26日经建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尹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08 月19日李某某经建平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经取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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