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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尹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19〕30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86********,汉族,专科毕业,出租车驾驶员,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蚌埠市公安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某某,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9月21日至10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驾驶出租车载乘客张某某至蚌埠市龙子湖区**路上,因张某某拒付车费,二人争执,张某某掌击尹某某面部,继而双方发生厮打,其间尹某某将张某某鼻子打伤。经蚌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5月27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6月5日,尹某某家属与张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尹家属赔偿张某某损失人民币八万元,张某某对尹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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