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路**区**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21时15分,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醉酒驾驶云D*****号小型越野车从曲靖市麒麟区御龙酒店行驶至秀河线曲陆高速公路K7+100M(曲靖市麒麟区境内)处被曲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曲陆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的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尹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15.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尹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其血样中酒精含量超过立案追诉标准幅度不大,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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