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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尹某某)(公开版)_翼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翼城县人民检察院

翼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翼检刑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2197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路**巷**号,住翼城县**小区**号楼**层**、**镇**村,翼城县**局职工,原翼城县**镇**村村委主任。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翼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2月26日翼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史鹏,山西弘韬(翼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系1998年9月参加工作,系翼城县**局职工,属于财政供养人员。2015年1月至案发担任翼城县**镇**村村委主任。

2018年翼城县**局在核查个人档案时发现尹某某档案材料不全,便通知其完善。尹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街边的小广告,以200元的价格私刻“翼城县**局”公章,并使用私刻的公章加盖到自己人事档案中的《合同制工人就业登记表》单位意见栏。

2019年1月20日,翼城县公安局在尹某某位于唐兴镇东寿城家中搜查出私刻的“翼城县**局”及“山西省翼城县城关信用合用社”印章。经鉴定,尹某某人事档案中《合同制工人就业登记表》与翼城县**局同时期的公章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另查明,“山西省翼城县城关信用合用社”为非注册印章。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扣押的两枚私刻公章交公安机关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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