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51976********,汉族,大专文化,系邹城市**工程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住邹城市龙山南路**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鲁******的黑色丰田牌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邹城市四基山路第六中学门口处时,被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当场对其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88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邹城市叔和医院抽取血样。经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宋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1mg/100ml。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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