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石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宋**,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9*********2X,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新疆*****,户籍所在地新疆石河子市公安局幸福路派出所,住本市**小区**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1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宋**驾驶新C75121号“一汽”牌小型轿车沿北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凤凰嘉苑小区北门人行横道处时,与在此人行横道上由南向北横过的被害人肖**骑行的两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肖**头部着地,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肖**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型内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被不起诉人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积极主动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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