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宋某某)(公开版)_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石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女,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9*********2X,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新疆*****,户籍所在地新疆石河子市公安局幸福路派出所,住本市**小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1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宋**驾驶新C75121号“一汽”牌小型轿车沿北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凤凰嘉苑小区北门人行道处时,与在此人行道上由南向北横过的被害人肖**骑行的两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肖**头部着地,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肖**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型内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被不起诉人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积极主动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