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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宋某某)(公开版)_阿合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阿合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合奇县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530231975********,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阿合奇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技师,非××代表、政协委员,出生地新疆呼图壁县,住新疆阿合奇县**号楼**单元**室。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9日被阿合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阿合奇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合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起诉期限为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5月6日;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11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新******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苏木塔什乡(S306线184千米+880米处),被阿合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9mg/100mL。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扣押车辆已由公安机关返还宋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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