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卓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21949********,藏族,小学,职业牧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卓尼县,住卓尼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卓尼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被卓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卓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现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17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轻骑”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摩托车上乘坐安某甲)在卓尼县柳林镇上卓公路行驶。当行驶至上卓公路2公里600米处时,因逆向行驶与临潭县新城镇东街村149号驾驶人王某某驾驶甘P052D1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安某某、乘坐人安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安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7.42mg/100ml。经卓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安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乘车人安某乙无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安某某与王某某达成协议且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案件来源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协议书、收条;2、证人安某乙、胡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安某某供述与辩解;4.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甘天司监【2019】第19040NP1号)鉴定意见书,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甘天司监【2019】第19040NR0号)鉴定意见书,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甘利安【2019】毒监委字第2152号)鉴定意见书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年龄为70岁以上,追究刑事责任可能给家庭生活造成困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安某某做不起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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