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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孟某某)(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周口市淮阳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周口市淮阳区,户籍所在地周口市淮阳区,现住淮阳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淮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日被淮阳区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驾驶豫A5****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至**国道淮阳区**镇**村路段时,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与同向行驶骑人力三轮车的张某某发生相撞,事故致张某某当场死亡。经淮阳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一方与被害人近亲属一方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到位,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对孟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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