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36195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退休职工,中共党员,住河北省灵寿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4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以来,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民族资产需要解冻,缴纳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的小额费用成为会员,几个月后可获得巨额回报为名,组建微信群向他人宣传“九九归一”、“华夏基金会”、“如意园基金会”等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民族资产解冻项目以会长、副会长、团、预备团、组的组织构架形式层层宣传项目,骗取不特定人员缴纳报单费等费用。经查,周某某作为团队长,通过微信发展曹某某、田某某、赵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下线预备团骨干成员,再由赵某甲发展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等人为其下线组长。经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共发展会员人数达100人。2018年5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通过宣传民族资产解冻项目骗取报单费等费用达人民币6943元。
2019年10月29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在河北省灵寿县某某镇被抓获归案,在其住处查扣手机4部,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4部;
2.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手机照片,发还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笔记本、钉书针装订本、纸张等账本,银行交易明细,银行卡信息查询结果单,微信支付账单明细,(前科)证明,人口信息;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乙、赵某丙、朱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赵某甲、田某某、周某某、曹某某、龚某某、张某某、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手机检查笔录、住所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及同案犯赵某甲、田某某的手机电子数据。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被扣押的4部手机已通知永嘉县公安局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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