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21964********,汉族,专科毕业,芦某某**厂负责人,家住**镇**小区**巷**号。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芦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由本院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芦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为芦某某**厂负责人,2017年8月下旬,孙某某为使其花炮厂达到江西省相关部门对花炮厂安全生产的要求(仓库与引线库及生产车间距离达到115米),为了赶工期,在没有办理相关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挖机等大型机械,将源南乡南溪村胡冲山场部分林地上的植被铲除并整平并进行道路硬化和仓库建设,现已全部完工。经鉴定,芦某某**厂实际占用林地面积为10.36亩(6906.7平方米),其中硬化面积为3.46亩(2308平方米),裸露山体面积为6.9亩(4598.7平方米),全部为国家级公益林。2019年6月源南****厂办理林地手续所占公益林已被国家林业局、省局同意调规,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