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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孙某甲)(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二部刑不诉〔2019〕28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邓州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孙某甲饮酒后驾驶豫R7****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桐乡市**镇**大道由东向西行驶,途经**大道与**路交叉口处时与孙某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事发后侯某报警。民警处警至现场后发现被不起诉人孙某甲身上有酒气,遂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民警遂依法带被不起诉人孙某甲至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其提取血液样本做进一步检测。后该血液样本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14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第一、孙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相对较低,无从重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二、孙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第三、孙某甲认罪及悔过态度良好,酌情从轻处罚;第四、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

综上,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有利于被不起诉人悔过自新、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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