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彬州市**镇**村**组,现住址为彬州市东城馨苑*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彬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保华,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彬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1时22分,孙某某驾驶陕AE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创新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创新十字约100米处被执勤交警拦下检查,现场对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7mg/100ml,后经依法采集血样并鉴定,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7.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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