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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孙某)(公开版)_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诉刑不诉〔2019〕4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4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28日,本案因需要补充相关证据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2月5日重报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18年12月9日经人推荐与微信昵称“深蓝色的雨”的崔某某(另案处理)加为好友,联系购买陆龟一事,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将崔某某朋友圈中的一段视频发给崔某某询问是什么品种的龟,被对方告知该陆龟名为苏卡达陆龟,二人遂约定几日后现场看龟。2018年12月13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至本市沙河口区**街**号**崔某某家中,当场决定购买一只体型较大的苏卡达陆龟,并通过微信向崔某某支付了购买该陆龟及相关养殖设备的定金人民币2****,并于2019年1月2日将该陆家拿回家时支付尾款5150元,实际饲养苏卡达陆龟至案发。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购买的苏卡达陆龟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简称CTES)附录Ⅱ(2017),被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在侦查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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