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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孔江海)(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XXX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xxx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孔XX,男性,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3XXXXXXXXXXXX,X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XX县XX学校特岗老师,户籍所在地XX省XX县XX镇XX号,住XX县XX,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XX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xx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XX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晚20点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孔XX与同事孔XX等5人在XX县XX喝酒,在喝了2两左右白酒和1瓶乌苏啤酒后,孔XX于当晚23点45分许酒后驾驶一辆XX小型轿车,沿着XX县工业园区内道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到XXX范围路段时与阿XX驾驶的巡逻警车尾部发生碰撞,XX县公安局交通大队接到报警后前往处理。处理过程中发现孔XX有饮酒驾驶的嫌疑,随后将其送到XX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接受进一步调查。后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从孔XX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26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同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以及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邀请的各位代表一致表示,本着教育挽救的目的,建议对其作不起诉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

XX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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