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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姜某某)(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姜**,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413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现住高店乡二门村委出山王西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焦鹏、钟启,泌阳县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2时21分,被不起诉人姜**驾驶豫A8Q3L9小型轿车(上乘坐姜*佑,姜*望)沿斗泌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对方向行驶的苏*喜驾驶赣C4M871--豫QW689挂货车(上载煤)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被不起诉人姜**、被害人姜*望和姜*佑不同程度受伤,后姜*望经抢救无效死亡,被不起诉人姜**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民事部分已经调解,且被害人系被不起诉人直接亲属,已征得家庭内部各权利人谅解,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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