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7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区**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0日21时许,姚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平山连接线自南向北行驶,后被平山县公安局执勤交警在平山连接线与王子庄大桥附近查获,经平山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姚某某静脉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1.6mg/100ml。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捐助同村困难户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