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姚某某)(公开版)_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7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区**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0日21时许,姚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平山连接线自南向北行驶,后被平山县公安局执勤交警在平山连接线与王子庄大桥附近查获,经平山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姚某某静脉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1.6mg/100ml。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捐助同村困难户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