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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91********,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住新乡市牧野区新飞大道(中)**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新乡市新飞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平原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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