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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唐某兵)(公开版)_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兵,曾用名唐宁,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9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号院****房,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保山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9日被保山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保山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5日被保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潇,云南天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公安局指定云南省森林公安局管辖,云南省森林公安局指定保山市森林公安局管辖,本案由保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兵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2019年12月31日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保山市人民检察的管辖批复,期间经二次退回补充查,保山市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1月2日二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唐某斌以食用(治疗)为目的,于2019年3月20日,商谈以24570元人民币向微信名为“人生**” 越南人“阿*”,以每公斤9100元包邮的价格收购虎骨2.6公斤,并于同年3月21日向越南人“ 阿*”的微信账户转账5000元订金。同年3月27日,越南人“ 阿*”通过**快递(单号为:900082******) 以“食品”的名称向唐某兵发货。同年3月29日11时许,唐某兵指派其表弟朱**帮其到达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小学门口取快递时,被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将涉案物品4根疑似虎骨查获。后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兵收购的4件(2.68千克)疑似野生动物制品来源于偶蹄目牛科牛属牛Bostaurus 。牛为家养动物,无保护级别,价值为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兵实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但本案查获的动物制品属牛骨,价值为零,系犯罪未遂;且唐某兵到案后,能如实主动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兵作出不起诉决定。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保山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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