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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蚌埠市怀远县**乡**村**队**号,住蚌埠市禹会区***路“**停车场**附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9日21日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的小型轿车沿蚌埠市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路**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其进行抽血送检,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97.7mg/100ml。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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